2008年10月26日日曜日

中日口譯工作結束後的感想

2008年10月16日 
"外国人県民を支援する会"的中日口譯工作結束後的感想.

案例:
一位中國研修生K小姐於今年三月底,在工廠內發生事故,腳受到嚴重傷害,腳踝被車輪輾過,骨頭碎掉,將近兩個月無法行動,動手術,也無法上班,針對自己所遭遇到的損失欲向公司請求賠償,公司只願付一百五十萬日幣和解,但是K小姐不接受,認為自己因這次的受傷,動手術所承受的精神壓力和生活不便,甚至影響了第三年續約的可能性,所以她要求賠償金額約三百多萬日幣,因為代理交涉的工會也無能為力,若是一百五十萬談不攏,工會就只能抽手,轉介律師介入.

任務:
負責律師,工會代表,和當事人K小姐的口譯.

爭論點:
K小姐:
①她是在非自願下強制出院,自己仍無法獨自行動下,吃飯都成了問題,沒有人照顧,公司也不理會,自己在宿舍都只能餓著肚子,承受著很大的精神壓力.
②公司以她無故不上班(診斷書上寫:可以從事軽作業=簡單的工作),要求解雇,(結論是公司撤回解雇書,但是明確表示第三年不續約).
③K小姐之後勉強去上班,但是因為腳長時間垂放著會腫脹疼痛難受,還有臀部部位也很不舒服,骨頭尚未完全接合.
④自己需要動第二次手術,取出鋼板,但是因為第一次手術的經驗,她想要家人的陪伴照顧,但是家屬中國那邊的簽證遲遲無法通過,所以動手術就這樣延宕著.
⑤(翻譯結束後,K小姐所說的)日本方面的仲介,會打電話來恐嚇威脅.中國方面的仲介也打電話提醒過K小姐,要注意日本仲介方面可能會有威嚇電話等.

律師:
①K小姐所強調自己遭受很大的身體傷害和精神壓力,但是動手術過後醫院的回診,一個月約一次,這樣很難證明.(若是真的很痛,一個禮拜通常要有兩三次回診紀錄,最少也要一個禮拜一次.但是一個月一兩次的回診紀錄,很難證明她所遭受的疼痛程度.)
②K小姐的簽證到10月底到期,公司不續約,她也沒有正當理由申請延長,勢必會被強制遣返.K小姐又不決定第二次動手術的日期,到時後最糟的情況可能是傷還沒好就被遣返.
③K小姐當初所要求的賠償金額三百多萬,依照目前為止的就診紀錄和研修生(尚未正式升實習生=薪水會比較高),依照律師的判斷,再怎麼要求也差不多150~200萬.
④若是之後K小姐動第二次手術,包括之後回診費用,和被診斷的後遺症程度,賠償金額可能為250~350萬之間.
⑤若是決定請律師,律師費用是基本費用三十萬日幣,之後再收所得到賠償金的10%,(不管敗訴或勝訴).可以最後再付.
⑥若是無法/不接受這收費條件,可以求助"法テラス"這個組織,不收去基本費用,但是會收取最後拿到賠償金的百分之幾,就要詢問.

結論:不管如何,K小姐會盡快決定動第二次手術的時間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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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自己學到的東西:
醫院的回診紀錄很重要.是證明所承受身體疼痛的證據.

還有一個疑問:如果是你,你會怎麼做呢?
①就接受公司所開的一百五十萬日幣,之後動第二次手術,一旦康復之後就回中國.
②請律師,但是可能需要花上一兩年的時間等法律判決,公司已經確定不再續約,幸運地話,仍可以住在公司宿舍直到身體康復,之後可能就要自己想辦法生活.....

到底是要討個公道?還是就這樣算了?
我想,依照我的個性我會選①,我沒那麼堅強,我需要家人.
但是,如律師問K小姐的:你家裡是做什麼的?你來日本工作的目的,也就是要拿錢回家吧.
這是個事實,聽起來都讓我覺得很刺耳的事實,
如果可以拿更多一點的錢回去,誰不要呢?

(引用: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shinnke/302576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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